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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166-2003 機動車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作者:clcarcn 日期:2019-04-15 瀏覽:659次

 

本標準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前言
     本標準修改采用 ECE Rl6 法規(04 系列增補 5,1993 年版)《關于機動車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認證的統一規定》(英文版)。
    本標準根據 ECE Rl6 重新起草。在附錄 M 中列出了本標準章條編號與 ECE R16 法規章條編號的對照一覽表。
    考慮到我國國情,在采用 ECE Rl6 法規時,本標準做了一些修改。有關技術性差異已編人正文中并在它們所涉及的條款的頁邊空白處用垂直單線標識。
    本標準與 ECERl6 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如下:
    ——本標準未納入 ECE Rl6 中第 6.4.1.2.4.1“在試驗后,按 7.9.1 的規定測量的力值不應超過 1000N”的內容,增加了標準的可操作性;
    ——增加了卷收力臺架試驗方法,增加了標準的可操作性;
    ——刪除了 ECE Rl6 中“認證程序及認證標志”的內容,其原因是標準體系和法規體系的形式差別所致。
    為便于使用,對于 ECE R16 法規部分還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a)  “本法規”改為“本標準”;
b) cm2改為 mm2;
c)  增加資料性附錄 M。
    本標準與 GB 14166-1993 的主要差異有:
    ——織帶方面:取消能量吸收性要求(1993 年版的 4.1.1.4);
    ——帶扣方面:增加低溫試驗要求(本版的 4.2.3);
    ——卷收器方面:車輛減速度由 0.7g 改為 0.45g(1993 年版的 4.4.4.1,本版的 4.2.5.3.1.1),緊急鎖止距離由 25mm 改為50mm(1993 年版的 4.4.4.1,本版的 4.2.5.3.3);
    ——總成方面:取消靜態試驗要求,增加動態試驗要求(1993 年版的 5.6,本版的 5.7);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 L 和資料性附錄 M(見附錄 L 和附錄 M)。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B、附錄 C、附錄 D、附錄 E、附錄 F、附錄 G、附錄 H、附錄 J 和附錄 K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L 和附錄 M 為資料性附錄。
    安全帶和約束系統生產一致性的控制可參考附錄 L。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 GB 14166-1993《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關于本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
    建議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開始正式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武漢理工大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東風汽車公司東風汽車工程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孔軍、王陽、劉曉君、余博英、祝麗萍、李強、張志堅。
    本標準于 1993 年 3 月首次發布。

1  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機動車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GB 14166-2003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安全帶和約束系統的定義、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 M 和 N 類汽車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員作為獨立裝備單獨使用的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1557  防止汽車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的規定
GB 14167  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ISO/R 105-B02  織物 色牢度試驗 氙燈光照色牢度試驗
ISO 3560  道路車輛 正面固定壁碰撞和柱碰撞
ISO 6487  道路車輛 碰撞試驗測量技術 儀器設備
ASTM D 573  在熱風爐中進行橡膠變質的標準試驗方法
ASTM D 735  汽車用彈性化合物規范
ASTM D 736  橡膠和類似橡膠材料的低溫脆性測試方法

3  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安全帶  safety belt
    具有織帶、帶扣、調節件以及將其固定在車內的附件,用于在車輛驟然減速或撞車是通過限制佩戴著身體的運動以減輕其傷害程度的總成,該總成一般稱為安全帶總成,它包括吸能或卷收織帶的裝置。
3.1.1  腰帶  lap belt
    橫跨佩戴著盆骨部位前方的安全帶。
3.1.2  肩帶  diagonal belt
    從臀部斜挎前胸至另一側前部的安全帶。
3.1.3  三點式安全帶  three-point belt
    有一條腰帶和一條肩帶組成的安全帶總成。
3.1.4  全背帶式安全帶  harness belt
    有一條腰帶和多條肩帶組成的安全帶總成。
3.2  安全帶型式  belt type
    不同型式的安全帶,是指相互存在實質性差別的安全帶,這些差別主要與下述部件有關:
    ——硬件(帶扣、連接件、卷收器等);
    ——織帶的材料、編織方式、尺寸和顏色等;
     ——安全帶總成的幾何形狀。
3.3  織帶  strap
    用于約束成員身體并將所受到的力傳到安全帶固定點的柔性部件。
3.4  帶扣  buckle
    一種使佩戴者能夠被安全帶固定住,且能快速解脫的裝置,帶扣可設有調節裝置,但全背帶式安全帶除外。
3.5  安全帶調節裝置  belt adjusting device
    使安全帶能按照座椅位置和佩戴者的要求而進行調整的裝置。調節裝置可以是帶扣的一部分,或是卷收器,或是安全帶的其他部分。
3.6  預緊裝置  pre-loading device
    發生碰撞時拉緊安全帶織帶,以減少安全帶松弛量的附加裝置。
3.7  連接件  attachments
    安全帶總成中的部件,包括使其安裝到安全帶固定點上的緊固部件。
3.8  吸能器  energy absorber
    獨立的或同織帶結合起來吸收能量的裝置,為安全帶總成的組成部分。
3.9  卷收器  retractor
    用于全部卷收或部分卷收安全帶織帶的裝置。
3.9.1  無鎖式卷收器(1 型)  non-locking retractor(type1)
    指用很小的力即可將織帶全部拉出,并且拉出量是不可調整的卷收器。
3.9.2  手調式卷收器(2 型)  manually unlocking retractor(type2)
    指由使用者手動操作打開卷收器的鎖止機構,以獲得所需的織帶拉出量,當停止操作時,可自動鎖止的卷收器。
3.9.3  自鎖式卷收器(3 型)  automatically locking retractor(type3)
    指可按所需長度自由拉出織帶,并在帶扣扣緊時,可根據佩戴者的體形自動調整織帶長度并鎖止的卷收器,佩帶者如果不有意解鎖,織帶將不會進一步拉出。
3.9.4  緊急鎖止式卷收器(4 型)  emergency locking retractor(type4)
    指在正常行駛條件下,不限制安全帶佩戴著活動自由的卷收器,這種卷收器有長度調解元件,可根據佩戴者的體形自動調整織帶的長度,并有一鎖止機在緊急情況下因下列因素而起作用:
    車輛減速或織帶從卷收器中拉出或其他自動因素(單敏感性);或這些因素的任意組合(復合敏感性)。
3.9.5  具有較高響應極限值的緊急鎖止式卷收器(4N 型)  emergency locking retractor with higher resopnse threshold(type 4N)
    指 3.9.4 中定義的,用在 M2、M3、N1、N2、N3類(見 GB 15089)車輛上且具有特殊性能的卷收器。
3.9.6  安全帶高度調節器  belt adjustment device for height
    能夠使安全帶上導向件的高度位置按照佩戴者的需要和座椅的位置進行調整的裝置,該裝置可以視作安全帶的組成部分或者視作安全帶固定點組成部分。
3.10  安全帶固定點  belt anchorages
    用于固定安全帶總成的車輛或坐椅上的結構部分,或者車輛的其他部分。
3.11  約束系統  restraint system
    一種固定在車輛構件上的座椅與安全帶的組合系統。安全帶至少有一個固定點是在座椅構件上。
3.12  座椅  seat
    包有墊飾、供單個成年乘員乘坐的裝置。座椅可與車輛構成整體結構,亦可為非整體結構。座椅即指單座也指長條座椅上供單人乘坐的部分。
3.13  座椅組  group of seats
    可供單個或多個成年乘員乘坐的一長條座椅或并排的單獨座椅(即這些座椅中的一個前座椅固定裝置安裝在其他座椅的后固定裝置前面成一條直線上或在其他座椅固定裝置之間)。

3.14  長條座椅  bench seat
    用于乘坐一個以上成年乘員,裝有完整裝飾的座椅裝置。
3.15  座椅調節器  adjustment system of the seat
    可將座椅或其部件調節到適應成員乘坐姿態位置的全套裝置,該裝置允許:
    ——縱向位移;
    ——垂直位移;
    ——角位移。
3.16  座椅固定裝置  seat anchorage
    將座椅總成固定到車輛構件上的裝置,包括與車輛結構有關的部件。
3.17  座椅型式  seat type
    在以下主要方面沒有差別的同一類座椅:
    ——座椅結構件的形狀、尺寸和材料;
    ——座椅調整和鎖止機構的型式和尺寸;
    ——座椅上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固定件和車輛結構上有關部件型式和尺寸。
3.18  座椅翻移機構  displacement system of the seat
    為便于乘員出入,可是座椅整體或其某一部分能縱向位移或角位移的裝置。
3.19  座椅調節器鎖止機構  locking system of the seat
    使座椅及其部件保持在某個使用位置的裝置。
3.20  封閉環式帶扣按鈕  enclosed buckle-release button
    用直徑 40mm 的球體不可能使帶扣開鎖的帶扣按鈕。
3.21  非封閉環式帶扣按鈕  non-enclosed buckle-release button
    用直徑 40mm 的球體能夠使帶扣開鎖的帶扣按鈕。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按規定提交的每件樣品均應符合第 4 章的規定。
4.1.2  安全帶或約束系統的設計和制造應保證:當正確安裝和由乘員正常使用時,其功能正常,并在交通事故中降低對身體的傷
害程度。
4.1.3  安全帶的織帶應不易出現危險形狀。
4.2  硬件
4.2.1  概述
4.2.1.1  安全帶的硬件,如帶扣、調節裝置、連接件等,不得有導致易于磨損或割傷織帶的銳邊。
4.2.1.2  安全帶總成中所有易腐蝕的部件,均應適當進行防銹處理。在經 5.2 的腐蝕試驗后,不允許出現可能影響正常功能的變質和由有經驗的檢驗人員能用肉眼觀察到的明顯腐蝕。
4.2.1.3  用于吸收能量或承受、傳遞載荷的硬件,不得使用脆性材料。
4.2.1.4  安全帶上硬件和塑料件所處的位置和安裝方式應保證:在車輛正常使用時,應不致被夾到滑動座椅下面或被車門擠住。如果有一零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則該零件應進行下述 5.5.4 中規定的冷沖擊試驗。試驗后,如果硬件的塑料覆蓋層或保護層出
現肉眼可見的裂紋,則應去除塑料件后繼續檢驗余下部分的安全性,如果余下部分仍然是安全的或無肉眼可見的裂紋,則應對比 4.2.2.4.2.3 和 4.4 規定的試驗要求進一步地進行評估。
4.2.2  帶扣
4.2.2.1  帶扣的設計應能排除任何誤操作的可能性,尤其應保證帶扣不能處于虛嚙合的位置。開啟帶扣的方法必須明確,無論帶扣與佩戴著身體的哪個部位接觸,在距接觸面不超過 2.5mm 出的接觸區面積不得小于 2000mm2,寬度不得小于 46mm。對于全背帶式安全帶帶扣部分,如果帶扣同佩戴者身體的接觸區域在 2000mm2~4000mm2之間,則認為滿足要求。
4.2.2.2  無論車輛處于什么位置,即使帶扣不受力,也應保持鎖止狀態。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 10N 的力打開帶扣的可能性。帶扣應易于使用和鎖止,當它不受力時或當在下面 5.8.2 中規定的受力條件下,它應能使佩戴者從某個方向用單手的簡單動作來打開。此外,當安全帶總成使用于前排外側座椅位置時(全背帶式除外),帶扣也應能由佩戴者從某個方向用單手的簡單動作來打開。
帶扣應通過按壓按鈕或某個類似的裝置來開啟,在實際打開位置上,開啟力施加表面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對于封閉環式帶扣:面積不小于 450mm2,寬度不小于 15mm;
    對于非封閉環式帶扣:面積不小于 250mm2,寬度不小于 10mm;
    帶扣按鈕表面應為紅色,帶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紅色。
4.2.2.3  當按 5.5.3 進行試驗后,帶扣應能正常工作。
4.2.2.4  帶扣應能承受反復操作,在進行 5.7 規定的動態試驗前,帶扣應經受 5000 次開閉循環;對于全背帶式安全帶的帶扣,即使鎖舌沒有全插到位,該試驗也被認可。
4.2.2.5  在進行下面 5.8 規定的試驗時,帶扣開啟力不大于 60N。
4.2.2.6  帶扣應按 5.5.1 和 5.5.5 的要求進行載荷試驗。承受規定的負載時,帶扣不得斷裂、嚴重變形或自行開啟。
4.2.2.7  當帶扣上又可供兩個總成共用的部件時,如果附屬于一套總成的帶扣部件與附屬于另一套總成的配合部件相嚙合的話,即如果使用時帶扣可能是采用該方法裝配的話,則應對帶扣進行 5.7 和 5.8 中規定的強度和開啟試驗。

4.2.3  安全帶調節裝置
4.2.3.1  當佩戴著帶上安全帶后,安全帶應可自動調整以適應佩戴著姿態,或者易于使佩戴著方便使用,也應允許用手拉緊安全帶以適應佩戴著姿態和車輛座椅的位置。
4.2.3.2  應按照 5.3 要求對每種安全帶調節裝置的兩件樣品進行試驗。對于每個調節裝置樣品,織帶的滑移不應超過 25mm,并且全部調節裝置的總移動量不應超過 40mm。
4.2.3.3  全部調節裝置應按 5.5.1 進行強度試驗,在承受規定載荷時,其不得出現斷裂和脫開。
4.2.3.4  按 5.5.6 試驗后,任何手動調解機構的操作力不得超過 50N。

4.2.4  連接件和高度調節器    連接件應按 5.5.1 和 5.5.2 的規定進行強度試驗。安全帶高度調節器應按 5.5.2 的規定進行強度試驗。安全帶高度調節器應按5.5.2 的規定進行強度試驗(未按 GB 14167 進行試驗過的)。在規定載荷作用下,不應破裂和脫開。

4.2.5  卷收器
    卷收器試驗應滿足下列規定的要求,包括 5.5.1 和 5.5.2 規定的強度試驗(不包括無鎖式卷收器)。
4.2.5.1  手調試卷收器
4.2.5.1.1  裝有手調式卷收器的安全帶總成的織帶在卷收器鎖止位置之間的拉出量不應超過 25mm.
4.2.5.1.2  在織帶正常拉出方向施加一個不小于 14N 且不大于 22N 的力時,從手調式卷收器拉出的織帶長度應不大于 6mm。
4.2.5.1.3  按 5.6.1 規定的方法將織帶拉出,并進行 5000 次反復拉出回卷試驗。然后,卷收器應進行 5.2 規定的腐蝕試驗和 5.6.3規定的粉塵試驗,最后在進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試驗。完成上述試驗后,卷收器應能正常工作,且仍能滿足上述 4.2.5.1.1、4.2.5.1.2的要求。
4.2.5.2  自鎖式卷收器
4.2.5.2.1  自鎖式卷收器的織帶在卷收器鎖止相鄰位置之間的移動量不得超過 30mm。當佩戴者向后運動,安全帶應保持其初始位置或在隨后的向前運動后,自動回到其所在位置。
4.2.5.2.2  如果卷收器是腰帶的一部分,當按 5.6.4.1 在假人和卷收器之間的自由長度上測量時,織帶的卷收力應不小于 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帶的一部分時,進行類似測量時,織帶的卷收力應不小于 2N,且不大于 7N;如果織帶穿過一導向裝置或導向輪時,應在假人與導向裝置或導向輪間的自由長度上測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總成上設有手動或自動防止織帶全部卷回的裝置,則測量卷收力時,應使該裝置失效。按 5.6.4.2 測量時用于腰帶的卷收力必須大于 2.6 N,用于肩帶或連續帶的卷收器的卷收力必須在 1N~7N 之間。
4.2.5.2.3  應按 5.6.1 規定的方法將織帶拉出,進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試驗。然后,卷收器應進行 5.2 規定的腐蝕試驗和 5.6.3 規定的粉塵試驗,最后再進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試驗。完成上述試驗后,卷收器應能正常工作,并滿足 4.2.5.2.1 和 4.2.5.2.2 的要求。
4.2.5.3  緊急鎖止式卷收器
4.2.5.3.1  當按 5.6.2 試驗時,緊急鎖止式卷收器應滿足下列要求:
4.2.5.3.1.1  對于 4 型卷收器:當車輛減速度達到 0.45 g(g=9.81 m/s2)時,卷收器必須鎖止;對于 4N 型卷收器:當車輛減速度達到 0.85 g 時,卷收器必須鎖止。
4.2.5.3.1.2  對于 4 型卷收器:在織帶拉出方向上測量織帶的加速度值小于 0.8 g,卷收器不得鎖止;對于 4N 型卷收器:加速度值小于 1.0g 時,卷收器不得鎖止。
4.2.5.3.1.3  當敏感裝置在其制造廠規定的安裝位置向任意方向傾斜 12o或以下時,卷收器不得鎖止。
4.2.5.3.1.4  對于 4 型卷收器:當敏感裝置在其制造廠規定的安裝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傾斜大于 27o時,卷收器必須鎖止;對于 4N型卷收器:當敏感裝置在其制造廠規定的安裝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傾斜大于 40o時,卷收器必須鎖止。
4.2.5.3.1.5  當卷收器依靠外部信號或動力源控制時,其結構應保證當信號或動力源失效或中斷時,卷收器可自動鎖止。
4.2.5.3.2  按 5.6.2 試驗時,具有復合敏感性的緊急鎖止式卷收器必須滿足上述規定。另外,對于 4 型聲收器:若敏感性與織帶拉出有關,當沿織帶拉出方向上測量的織帶加速度大于等于 2.0g 時,卷收器必須鎖止。對于 4N 型卷收器,若敏感性與織帶拉出有關,當沿織帶拉出方向上測量的織帶加速度大于 2.0g 時,卷收器必須鎖止。
4.2.5.3.3  對于 4.2.5.3.1 和 4.2.5.3.2 提到的試驗,在卷收器鎖止之前所產生的織帶拉出量,自 5.6.2.1 給出的初始長度起,不應超過 50mm。對于 4.2.5.3.1.2 提到的試驗,自 5.6.2.1 給出的初始長度起,織帶拉出 50mm 長度過程中,不得鎖止。
4.2.5.3.4  如果卷收器是腰帶的一部分,當按照 5.6.4.1 在假人卷收器之間自由長度上測量時,織帶的卷收力不應小于 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帶的一部分時,進行類似測量時,織帶的卷收力應不小于 2N 且不大于 7N;如果織帶通過導向裝置或導向輪,應在假人與導向裝置或導向輪之間的自由長度上測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總成帶有手動或自動防止織帶全部卷回的裝置,則在測量卷收力時,應使該裝置失效。按 5.6.4.2 測量時用于腰帶的卷收力必須大于 2.6 N,用于肩帶或連續帶的卷收器的卷收力必須在 1 N~7N 之間。
4.2.5.3.5  按 5.6.1 規定的方法,將織帶從卷收器中拉出,并進行 40000 次拉出回卷試驗。然后,卷收器應進行第 5.2 規定的腐蝕試驗和 5.6.3 規定的粉塵試驗。最后再進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試驗(共進行 45000 次)。在完成上述試驗后,卷收器應能正常工作且滿足 4.2.5.3.1、4.2.5.3.2、4.2.5.3.3 和 4.2.5.3.4 的要求。

4.2.6  預緊裝置
4.2.6.1  在經受 5.2 規定的腐蝕試驗后,預緊裝置(包括由無電流通過的原接插件連到裝置上的撞擊傳感器)應能正常工作。
4.2.6.2  應驗證裝置的誤操作不會導致對佩戴者身體的傷害。
4.2.6.3  火藥式預緊裝置
4.2.6.3.1  在按 5.9 規定進行環境試驗后,預緊裝置不能因溫度原因而起作用,裝置應正常工作。
4.2.6.3.2  應采取措施防止火藥爆發時排出的氣體引燃附近的易燃材料。
4.3  織帶
4.3.1  概述
4.3.1.1  織帶的特性應保證其作用在佩戴者身體上的壓力,在其全寬上盡可能地均勻分布,而且在載荷作用下,不會發生扭曲,
織帶應有吸收能量和釋放能量的功能,織帶應修整邊緣以防使用時松散。

4.3.1.2  在 9800N 載荷下,織帶的寬度不得小于 46mm。應在進行 5.4.2 規定的抗拉載荷試驗過程中測量該尺寸。
4.3.2  標準溫濕態處理后的抗拉載荷
    按第 5.4.1.1 進行處理過的兩條織帶樣品,按 5.4.2 規定測量所得到的織帶抗拉載荷值不得小于 14700N,兩件樣品拉斷載荷
值的差別不得超過所測得的抗拉載荷較大值的 10%。

4.3.3  特殊處理后的抗拉載荷
    按 5.4.1(5.4.1.1 除外)規定之一進行處理的兩條織帶樣品,織帶的拉斷載荷不得小于按 4.3.2 規定試驗中測得的載荷平均值的
75%,且不得小于 14700N。
4.4  安全帶總成或約束系統
4.4.1  動態試驗
4.4.1.1  按 5.7 規定,對安全帶總成或約束系統應進行動態試驗。
4.4.1.2  對事先未受載荷的兩套安全帶總成進行動態試驗,其中安全帶總成是約束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時除外,此時應對事先未
受過載荷的一組座椅的約束系統進行動態試驗,安全帶總成的帶扣應滿足 4.2.2.4 的要求。對于帶有卷收器的安全帶,卷收器應
進行 5.6.1 給出的耐久性試驗,5.2 給出的腐蝕試驗和 5.6.3 給出的粉塵試驗。另外,帶有火藥式預緊裝置的安全帶或約束系統,
該裝置還應按 5.9 的規定進行處理。

4.4.1.2.1  安全帶按 5.2 進行腐蝕試驗后,帶扣還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進行 500 次附加的開啟和鎖止試驗。
4.4.1.2.2  對已進行過 4.2.5.2 試驗的或 4.2.5.3 試驗的帶有卷收器的安全帶,如果卷收器已進行過 4.4.1.2.1 腐蝕試驗,則本試驗不必重復。
4.4.1.2.3  對于帶有 3.9.6 中定義的安全帶高度調節器的安全帶,應選擇最不利的調節位置進行試驗。如果安全帶高度調節器為安全帶固定點的一部分,且已滿足 GB 14167 的要求,可按 5.7.1 的規定執行。
4.4.1.2.4  對于帶有預緊裝置的安全帶,在對其中一套進行動態試驗時,預緊裝置應起作用。另一套在動態試驗時,使預緊裝置不起作用。   在預緊裝置起作用的動態試驗時,4.4.1.3.2 中規定的最小位移量應減少一半。
4.4.1.3  試驗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4.4.1.3.1  影響乘員約束的安全帶總成或約束系統的部件不得斷裂,并且帶扣或鎖止系統均不得失效。
4.4.1.3.2  對于腰帶,假人骨盆位置前移量應在 80 mm~200 mm 之間,對于其他型式安全帶,骨盆位置前移量應在 80 mm~200 mm之間,胸部位置前移量應在 100 mm~300 mm 之間。這些位移量為附錄 E 圖 E.6 所示測量點處的位移。

4.4.1.4  約束系統
4.4.1.4.1  如果通過計算或進一步的試驗得到:動態試驗中除胸部與轉向機構總成接觸外,若假人的頭部或身體與車輛前面堅硬部位不發生任何接觸,并且符合 GB 11557 要求,且胸部與轉向裝置的撞擊速度不大于 24 km/h 時,則胸部參考點的移動量允許超過 4.4.1.3.2 的規定。進行這種評估時,座椅應位于 5.7.1.5 規定的位置。
4.4.1.4.2  使用這種裝置的車輛,位移和鎖止系統應保證所有座椅上的乘員在動態試驗后,仍可用手操作方式離開車輛。
4.4.2  磨損處理后的載荷
4.4.2.1  經按 5.4.1.6 規定處理后的兩件樣品,應按 5.4.2 和 5.5 的規定來評價其抗拉載荷,其強度值至少應等于織帶未經磨損處理時平均抗拉載荷值的 75%,且不得小于規定的試件最小載荷值。兩件樣品的抗拉載荷之間的差別不可超過所測抗拉載荷最高值的 20%。對于程序 1 和程序 2,只對織帶樣品按 5.4.2 進行抗拉載荷試驗,對于程序 3 應對金屬元件結合在一起的織帶按 5.5進行抗拉載荷試驗。
4.4.2.2  磨損處理所包括的樣件及適當的處理程序見表 1。“×u8221X表示采用處理程序,“一”表示不采用處理程序。每一程序均應采用新的試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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